男子调试电视天线岁儿子
近日,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高度危险作业,致人伤害纠纷一案,并作出了一审判决,电力公司承担40%责任,镀锌铁丝厂和原告各承担责任30%。
今年9月4日,王某、熊某将电力设施产权人台州市路桥区电力公司,房屋出租方台州市镀锌铁丝厂告上了法庭。
死者家属认为,高压电线系高度危险作业,桥区电力公司作为高压电力线路设施的产权人和管理部门,对其儿子的死亡,应当依法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。而台州市镀锌铁丝厂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,擅自在高压线下建造违章建筑,并将其出租给他人,违反了《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》,应与电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路桥区电力公司称,王某在高压线边架设电视天线导线,且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,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,应负主要责任。另外,高压线架设房屋建设之前,镀锌铁丝厂违反有关规定,将房屋建在架空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,也是发生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,应与原告负同等主要责任。电力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任何过错,但表示愿意进行相应补偿。
台州市镀锌铁丝厂则称,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,系王某擅自在高压线下架设天线,出租的平房建设在安全距离范围之内,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,由电力公司承担责任,但自愿补偿原告10%的损失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因高压电造成人身伤害赔偿案件,电力设施产权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由于此事故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,应按照致害人的行为,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。
电力公司虽然依照有关规章,建成的高压线路为合法作业,主观上亦无过错。但依据特殊民事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,其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是由原告方故意造成,因而不具备免责条件,应对王科鼎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。
台州市镀锌铁丝厂未经有关部门审批,违章建造房屋,将高压线柱包围在内,且将该房屋出租给王某夫妇居住使用,客观上增加了高压线对人的危险程度,对造成王科鼎触电后果负有一定的过错。
王某自行从木梯爬到一楼平顶上调整电视天线,明知自身离高压线过近,未尽注意义务,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,对造成的损害亦应负一定的责任。
法院酌情确定,路桥区电力公司承担40%责任,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在内的费用71335元,台州市镀锌铁丝厂承担30%责任,赔偿53501元,王某夫妇自己亦承担30%责任。
7月13日,江西人王某、熊某夫妇带着9岁的儿子王科鼎来到路桥经商,他们向镀锌铁丝厂租赁平顶房屋一间,用于居住生活。8月8日,王某的出租房电视信号不好,就搭木梯爬到一楼平顶上调试天线。
王某将电视天线绑在一根棍子上,不料天线碰到了屋顶的高压电线,强大的电流在瞬间传到了拖到一楼的天线导线上,击倒了赤脚站在房间地面的9岁男孩。王某立即将儿子送往医院救治,医院诊断为高压电击,呼吸心跳已停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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